财政部:多数房屋赠与要征税20%个人所得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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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多数房屋赠与要征税20%个人所得税
2009年06月16日 08:0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财政部今天(15日)说,房屋赠与有了新规。新政策规定,房屋受赠人无偿获赠房屋后,将缴纳接近房屋价值20%的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二手房的买卖用“房屋赠与”的方式进行,这是逃税的一种手段;并且过度宽泛的“房屋赠与”也为一些官员的腐败创造了条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手发布的文件要求,“房屋赠与”多数情况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有三种情形例外。

  这三种情况为:(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说,除此之外的房产赠与,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必须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记者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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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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