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无证建房最高罚10万 市民认为处罚力度过轻——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郑州无证建房最高罚10万 市民认为处罚力度过轻
2009年08月01日 13:4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负责收集市民意见、建议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有关人员表示,不少市民认为草案部分条款处罚力度过轻,不能体现出根据开放商的违法成本进行处罚的原则。

  草案规定没有资质建房最高罚款10万

  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现房的,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还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中介机构代为销售的,应出示委托销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备案证明。

  记者看到,草案还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并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名称、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初始登记证的,不得发布包含销售信息的广告。

  在具体处罚上,草案规定,没有取得资质或超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违规行为的,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就预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已收款项,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合格房屋交付使用,且拒不改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房地产企业没有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民反应对无证售房者处罚力度过轻

  据了解,今年6月,《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曾交付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

  当时,就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对诸如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无质量保证书交房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无良”开发商。

  有人大代表认为,目前房价偏高,加上一些开发商无证卖房后出现携款潜逃情况,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力度太轻,建议提高处罚额度或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没有质量保证书就交房,先是限期改正,不改正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这一条规定也太轻了。”市民陈女士对记者说。

  也有市民认为,郑州市的房价每平方米最低也在4000元至5000元,如果开发商没有资质、没有取得预售证就卖房,最高才罚款10万元,与开放商所获得的利润相差太大,表面上看是处罚了,实际上不会对开发商产生较大的影响。

  根据部分市民的反应,记者对草案公布前后的条款进行了对比,结果发现处罚力度上没有任何变化。

  业内看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操作较难

  记者看到,草案第十条这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可以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郑州市一位房地产开发商认为:“这条规定可能是为了帮助开发商渡过难关,但是操作性不强,会流于形式。”

  这位开发商说:“既然在建工程抵押了,在没还清贷款之前就不能卖。如果开发商在工程封顶完工前出售,则属于无证销售。如果开发商资金周转不灵,想把在建工程抵押,银行也会进行资产评估和风险预测,不会轻易就把贷款放给开发商。”

  “有些处罚条款的确过轻,动不了开发商的筋骨,意义不大。”这位开发商坦言,“根据规定,没有资质就建房卖房的,罚款5万到10万元。这条规定应改为根据开放商的违法成本进行处罚!”

  但也有不少开发商认为,现实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从开发商身上刮点“油水”,变相强制开发商参加评比或赞助,根据现在草案的规定,今后这样的现象不会出现了。

  草案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权限内发生收受贿赂、谋取私利,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为开放商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邓红阳)

【编辑:杨威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