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试行单位租赁房 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单独转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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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试行单位租赁房 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单独转让
2009年09月07日 15:14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部分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既不属于本市住房保障对象,又一时无力购买商品房。这部分人群阶段性居住需求,如今有望得到解决。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6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于8月23日正式下发试行,试行期为3年。

  目的

  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满足“过渡性居住需求”

  通过对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的行为予以引导规范,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市场化租赁宿舍行为的规定,多渠道满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过渡性居住需求。《试行意见》的出台,将成为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供应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

  有关部门总结部分国企、产业园区的经验,研究制订了《试行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只租不售、封闭运行”的基本要求,以符合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基本设施配套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基本原则,经办理相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用地

  单位自用土地、旧建筑拆除重建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另外,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限制

  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单独转让或改变原租赁用途

  同时,为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的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着手,做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以实现单位租赁房与市场化商品住房的有效隔离——

  - 在建设标准上,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建设部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

  - 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

  - 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

  - 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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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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