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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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2009年10月29日 14:15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市日前发布了《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单位可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意见》出台后引起业内不少关注,“新工房”会不会卷土重来?是否会走实物分房的老路?是否会有利于红证房的解套?

  据笔者了解,单位租赁房是指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改建,提供给本单位职工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包括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主要定向提供给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员工租住的市场化租赁宿舍。

  它不是变相“新工房”。单位租赁房的租赁主体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单位都可以建设并出租这类宿舍。这对那些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又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人来说,是一大福音。《意见》对单位租赁自建房屋设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如“封闭运行、只租不售”,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建立退出机制,严禁将租赁房变相为“福利用房”等。但这些规定大多是指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这就给单位租赁房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它将成为与商品房、老工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并列的一个新生事物,丰富了上海的住房供应结构。今后,外地人才来沪选择单位,是否提供单位租赁房也将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它不走实物分房的老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意见》是针对部分单位和部分对象的临时性、过渡性办法,从建造和使用等方面作出了严格限制。首先,严禁借助这个办法建造单位福利用房和解困房。过去实物分房最大的特点是没有期限,过去的老工房是没有租期的。现在特别规定一般的租赁以三年为期限,对于一些特殊对象,比如外来务工人员,不可能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工作期限也是以劳动合同为约定的,这部分人群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约定租赁期限。同时,《意见》对租赁房的使用面积严格限定在每套15平方米以下。租赁房面积比较小,7至15平方米使用面积,一般来说不能成套,没有厨房设备,基本上是满足单身居住需要,不符合家庭居住用途。上述方面可以防止变相违规建设福利用房、解困房的情况。业内人士指出,单位自建租赁房,的确能缓解“夹心层”职工的住房困难,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政策进一步细化以及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

  不会解套“红证房”。业内人士认为,《意见》最大的亮点是允许农村集体用自己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并“优先租赁”给周边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内的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很显然,《意见》并没有禁止这部分房屋向其他人员出租。这样的单位租赁房已经与普遍存在的“红证房”只有一步之遥。两者不同的是,单位租赁房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要审批。也就是说,单位租赁房目前是合法的,且只能租赁不能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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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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