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宣布:从2009年10月1日起,大幅下调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4%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1000元以上的,按6%的税率征收。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9.575%调整为6%(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和12%(月租金超过1000元)两档。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一直困扰地税部门,税收收入流失较严重。此外,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的综合税率偏高,也是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产生“抵触”情绪的一个因素。2008年,全市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收入为1.3亿元,税收征收情况只是“一般”。
据了解,目前我市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的重点暂定为经营性门面、店铺、写字楼与产权式酒店,全市计划用两三年时间,逐步将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征管面扩大到全部的私有经营性房屋。对于今年的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纳税人应该在2009年12月15日以前,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预计今年全市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收入有望超过1.5亿元。
长沙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提醒,凡长沙市范围内私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时应该给房屋承租人开具正规发票,房屋承租人在给付租金时应该主动索要发票。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另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偷税的,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其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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