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起哈尔滨房屋买卖须交住房维修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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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日起哈尔滨房屋买卖须交住房维修金
2010年01月04日 12:56 来源:东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10年1月1日起,哈尔滨开始对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未缴存维修资金的房屋开展资金归集工作,明确指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权属转移的要件。这是记者1日从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获悉的。

  按照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时,凡属于已建立维修资金物业项目而其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对于已经建立维修资金,但账户余额不足首次维修资金30%的,应当按照规定续缴维修资金。此次缴存标准为:首次缴存维修资金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房改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收取。缴存主体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一般由房屋受让方缴存。据了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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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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