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装修擅改承重墙可追刑责 最高可罚10万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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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装修擅改承重墙可追刑责 最高可罚10万元
2010年01月13日 15:27 来源: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业主装修房屋擅改承重墙的,将被处以5万至10万元罚款;如果导致房屋成危房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责。

  今天上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的通知》,明令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通知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住建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处长李自强称,本市装修房屋拆改结构现象屡禁不止。

  李自强表示,主要原因是公众意识有偏差,认为拆改结构顶多算违规,从未从违法的角度认识问题;其次对建筑物权认识有偏差,住宅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仅属于单个业主;另外现有法律法规对拆改结构的相关规定散落在各种法中,没有串联起来;执行程序不完善,容易出现管理部门互相扯皮的现象。

  李自强称,单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监督管理拆改结构的行为,力度远远不够,执法过程中遇到业主不开门的情形难以解决。而通知下发后,对于装修违法情节严重的业主,从违法角度查处,可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措施1:受侵害业主可索赔

  通知强调,房屋共有部位应共同管理,凡两名以上业主共用毗连结构的房屋,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在家装过程中擅自变动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受侵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承重墙属于全楼业主所有,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诉不理”,只有主张权益的业主可获赔。如果全楼业主都主张赔偿,就可能判处违规业主对全楼业主进行赔偿。

  措施2:违规企业信用受影响

  通知特别明确,装修企业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要限期改正,其间不得在北京承揽新工程,并计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企业动态监管系统。

  措施3:物业和房管要告知

  通知还明确物业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规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要履行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性行为和注意事项的告知责任,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时,物业企业要进行制止和举报。

  措施4:单位和个人可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均可向物业公司、各区县房管部门及市住建委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检查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措施5:结构变动记入房屋登记

  装修人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房屋登记部门将把房屋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中,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告知受让人。

  装修人经认定为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导致房屋成为危房,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需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也全部由装修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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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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