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品住房全面实施“一房一标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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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商品住房全面实施“一房一标价”
2010年05月14日 11:25 来源:太原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住房价格行为,昨日,省物价局传出消息,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做出要求。

  经适房价应与同区域普通商住房保持合理差价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低限减半收取。

  规范商品住房价格行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做到“一房一标价”。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的全部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的楼房号、单元号、房号、户型、面积(应区分总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平米单价、总售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以及房价外收取的其它费用等。实施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应切实履行其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价格,应及时重新申报,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变更明码标价内容。

  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没包含在住房价格中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税金以及由于特殊原因没有计入住房成本的煤气工程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严禁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行收取合同未予明示的费用,严禁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应由开发企业自己负担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

  中介机构收费应遵循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应与委托人签定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收费项目及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严禁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取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服务并收费。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分析,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规范物业收费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按业主服务需求签订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服务的运行机制;要配合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检查不按规定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或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履行价格申报,擅自提高价格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价格信息的;通过预定、排号、吸纳会员等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的;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估价业务,高评低估等扰乱市场,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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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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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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