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卖房要明示能源消耗 不达标不得投入使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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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卖房要明示能源消耗 不达标不得投入使用
2010年05月26日 15:24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验收规范比例距住建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从省住建厅了解到,该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据该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省住建厅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施工报建管理,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未按要求进行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合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该厅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全部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建筑项目整体的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项目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即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和标识,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记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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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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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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