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购房前“冷静” 还是购房后“后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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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购房前“冷静” 还是购房后“后悔”?
2009年06月11日 14:44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如果留意那些医疗广告,这世界没有治不好的病,长生不老好像也不是奢望,满大街啥灵丹妙药都有——但有一种药没哪个骗子敢兜售,那就是后悔药!因此,如果说百八十个消费者在某园区都买了房子,忽然间一起后悔了,然后依靠所谓的“法律”行使后悔权,你一定会觉得想酝酿这想法的人吃错药了!

  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实施15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消法修改一个引人关注的内容是,拟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用专家的话说,就是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包括汽车与房产的消费者。

  仅以房地产业为例,后悔权的荒唐之处在于,在我们这个契约社会中,消费者购买住房是双方自愿签订协议,消费者后悔了,要求退房,这是不是等于用消法打 《合同法》的耳光?至于专家建议的 “冷静期”为什么不选择在购房之前?为什么非让它在消费行为发生之后再去迷恋所谓的后悔权?

  在市场行为中,后悔是什么?它只是一种带有情绪化的心理活动而已,它怎能成为约束商品流通的法律?炒房团购买某几个楼盘后,又 “集体后悔”退房,会把开发商折磨得跳楼;如果炒房团和某些开发商勾结,以坑蒙拐骗行为共同炒作楼盘,其结果只能是许多被误导的消费者纷纷行使 “后悔权”!(作者 郝洪军)

【编辑: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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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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