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若开发商没忽悠消费者 后悔权不能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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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若开发商没忽悠消费者 后悔权不能用
2009年06月18日 12:19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首次大修,其中可能将对三类产品建立后悔权制度最受关注。昨日,广州市消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永强作客广州日报大洋网新闻热点访谈时表示,后悔权并不是指无限期、无限次的退货,而是有一定的基本条件,防止被滥用。

  李永强表示,如果商家在销售过程中误导了消费者,或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的商品,就应无条件退货。如果开发商把楼盘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消费者就不能动用后悔权。若买房时开发商说楼前的空地是绿地,买房后就建房子,消费者就可行使后悔权。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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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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