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宝宝”真该享受“住房保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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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岁宝宝”真该享受“住房保障”?
2009年09月16日 13:18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针对媒体质疑“4岁宝宝”领取廉租房补贴一事,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称,未成年人享受低保的情况主要包括:父母一方去世、服刑、失踪,未成年人随另一方监护人生活,但监护人为外地户口或农业户口,“4岁宝宝”就属于这类情况。而这些未成年人享受城市低保,均符合廉租住房条件(9月15日《中国青年报》)。

  “4岁宝宝”领取廉租房补贴曾引得舆论一片哗然,北京市住建委在承认确有其事的同时却说这种做法并不违规,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不过,仔细斟酌北京市住建委的解释,我还是难以苟同。

  北京市住建委的逻辑似乎是这样的:“4岁宝宝”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所以符合廉租住房的条件。可是,享受廉租房与享受低保的条件能够等同吗?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为了保证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保障方式,而廉租房是政府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提供的保障方式。两者保障的目标不同,规定的标准当然也不同。

  虽然“住”也是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但与“衣、食”等温饱类需求也有不同。孩子一生下来就需要吃穿,这是刚性的;但孩子“住”的需求却是柔性的,别说4岁,即便是10岁的孩子,也可以挤在大人的房间里。既然政府的保障体系把“住”单列出来并制定了专门标准,就应该以专门标准为准。再者,住房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但在父母去世、服刑、失踪的情况下,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并不能构成一个“家庭”。如果他被孤儿院等福利机构收养,就不存在住房问题了;如果被寄养或收养在其他家庭,那么应看这个收留的家庭是否符合廉租房的标准。

  这个“4岁宝宝”究竟是什么情况,北京市住建委的解释语焉不详,这不能不让人发问:为什么不把详情公之于世?本来,廉租房补贴发放情况就该事先公示,将其拿出来“晒晒”有何不可?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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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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