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开发商囤地,要挤掉“暴利空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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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开发商囤地,要挤掉“暴利空间”
2009年10月12日 16:25 来源:金黔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标准。专家预计,这一方面会削弱开发商拿地的冲动,同时还会促使开发商加快建设进度。(据《重庆晚报》9月29日报道)

  土地是人类最为稀缺的自然资源,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0多亿人口的大国而言,土地更是弥足珍贵。土地是一国之本,作为一项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它的利用当致力于为全体国民谋福利,而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牟取暴利的工具。这是打击治理囤地行为的逻辑前提。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打击土地浪费行为的法律基础。

  然而,尽管法律对土地闲置行为作出了以上明确规定,但土地闲置,囤而不用,待价而沽,一直是一个人所共知而又久拖不决的问题。2008年11月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城镇规划范围内共有闲置、空闲和批而未供的土地400万亩,相当于全国一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价格不断推高的情况下,囤地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的常态。

  治理囤地、炒地行为并非无法可依,而是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不严所致。土地闲置不仅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使得城市建设难以按照既定规划有序进行,再则,它也对当前的高房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很显然,国务院已经意识到这种风险,也先后出台过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没能真正落实到实处,整治也就成了整而不治。这些整治措施之所以一再落空,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在作祟,面对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各地产商都将囤地当成了牟取暴利的重要工具。而出于对“土地经济”的依赖,地方政府在治理囤地上也普遍陷入“有心杀敌,无力回天”的困境。

  “打蛇要打七寸”。要扼制地产商的囤地、炒地冲动,就得挤掉囤地所带来的暴利空间。从这一点来看,国务院《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标准,并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可谓切中了囤地乱象的脉搏。

  现在人们的担心在于,仅仅科以“闲置费”能否扼制地产商的囤地、炒地冲动,因为地产商完全可以通过成本转嫁的方式来保有利润空间。如此看来,若要真正清除囤地腐败,则不仅要严格征收闲置费,追加土地增值费,还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闲置满两年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只有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扼制地产商的囤地冲动。

  作为对已有法律规定的一次重申,国务院此次的通知能否取得有效遏制囤地行为的预期与实效,关键还在于相关规定能否得到切实执行。要真正打击囤地行为,就得看执行力,看相关职能部门能否切实负起自己的职责,挤掉囤地、炒地的利润空间。只要挤掉了利润空间,房开商的囤地行为必然会得到有力扼制。

  (贵州都市报 何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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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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