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租房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近日下发的《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昨(26)日在官网上进行了针对性的政策解读,明确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
所付租金允许税前扣除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以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税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通知》还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影响>>>
租金可能会小幅上涨
“这可能会引起租金小幅上涨。”成都宏鑫房产店长王英对此表示。部分网友也表达了相同观点,他们认为多数转租方不会主动承担需要缴纳的个税,最终还是会转嫁给承租方。
王英表示,转租行为在房屋租赁市场中时有发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投机,利用租赁和转租之间的差价套现;另一类则是由于无法继续使用所租赁的房屋,但由于合约未到期,只能将承租的房屋半途易主。王英说目前多数转租者都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加价转租并不多见。“所以,即便因为转租个税问题引发租金上涨,也只会出现在小范围内,并不会对大的租赁市场环境和价格造成影响。”王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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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个税这样算
根据城市地税的相关规定,成都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统一综合征收,其中月租金在15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5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2%。
同时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按财税[2000]125号文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室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老王以1000元/月租下
一套住房,然后以3000元/月转租。
转租过程中“二手房东”老王已经缴纳了税费3000元×8%=240元;修理窗户、更换电灯时支出了修缮费200元。
余额为:3000元-1000元-240元-200元=1560元
转租产生的税:(1560元-800元)×10%=76元(余额不足4000元)
假设老王以6000元/月转租,先需要缴纳税费6000元×12%=720元余额为:6000元-1000元-720元-200元=4080元(余额超过4000元)
转租产生的税:(4080元-4080元×20%)×10%=326.4元(天府早报 杜艳 杨先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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