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赚取卖房差价属违法行为可索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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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赚取卖房差价属违法行为可索回
2009年10月30日 16:39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赵先生:我委托一家房产中介代售商品房,委托合同约定:房价60万元,多余部分作为佣金支付给中介。今年9月,中介以70余万元的价格将我这套房产卖出。我觉得我损失惨重,明明房屋增值部分应该是我的利益,现在却成了佣金,被经纪公司掠夺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王律师:根据国家关于房产经纪类的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该经纪公司从你的房屋买卖中赚取了10余万元的差价,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房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也扰乱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经纪公司返还房屋差价。

  朱女士: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交给张某两万元定金,后来我要求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却告诉我房屋产权是他父亲的,还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无效,请问我该怎么办?

  王律师:由于房屋产权属张某父亲,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处分该财产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如果事后没有得到张某父亲追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但是很显然,签订无效合同的责任在张某,你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并主张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

  刘先生:我承租了陆某的房子,在承租期内,我经陆某同意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现租凭期满,我可不可以向陆某主张装修费?

  王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看你们有没有约定补偿,如果没有约定,你不能主张;如果你们约定了补偿,你可以主张。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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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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