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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廉租房:半年不住要退房

2008年08月25日 12:52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等必须退房。昨日开始实行的《长沙市廉租住房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对廉租房住户列出了退房的8条硬措施,以让政府这一福利政策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

  实物配租优先无房户

  根据《规程》,市民申请廉租房要过“三关”:初审关、复核关、审批关。根据《规程》,租赁补贴每季度核准发放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后的次月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由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社区签字确认后,由社区统一报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标准给申请人家庭核拨补贴资金;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每季度向申请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划拨补贴资金。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急需救助的特殊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采取按批次审批的原则,由各区住房保障工作局按市统一分配的指标,在本辖区内已取得《长沙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单》的对象中产生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备案后配租,签订《长沙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相关事项,办理入住手续。

  转租廉租房要退房

  《规程》规定,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并列出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停发租赁补贴:弄虚作假被查实的;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申请对象的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已享受了实物配租的。

  此外,《规程》规定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将要腾退廉租住房:弄虚作假骗租被查实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因家庭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记者 周斌 通讯员 李希蒙)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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