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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无证预售要收房子 合同无效业主被判腾房

2008年09月03日 15:15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开发商无证预售,又在房价高企时起诉预售合同无效要求收房,这种倒霉事儿就让购房者韩先生摊上了。一审被判腾房并交付房租后,韩先生今天在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出庭,他力图保住自己这套住了7年的房子。

  2001年,韩先生以每平方米1950元的价格签了预售合同,买下朝阳区双旭花园一套99平方米的现房公寓,入住后开发商一直没通知办理银行按揭。没想到今年初,开发商提起诉讼,说房屋没有预售许可证,所以预售合同无效,要韩先生腾房。原来双旭花园原为违法建设项目,至今手续不全。

  无证预售,一直是房地产业的热点问题。很多开发商为尽早获得建设资金,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违规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获取房价款。而近年房价暴涨,开发商又利用“无证预售合同无效”这一法律规定,要求认定预售合同无效,以便收房后另行高价出售。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显然违背公平法则,导致违法者获利。

  此案一审时,开发商认为,根据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朝阳法院双桥法庭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韩先生腾房,开发商退还近7万元首付款,此外还判决韩先生按每月800元的标准向开发商交付入住以来的房屋使用费,这笔钱算到现在也有近7万元。一审判决同时指出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开发商,韩先生在签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负有一定责任。

  韩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使违约违规的开发商几乎不花钱就能收回这套房,而他却落得钱去楼空。今天在法庭上,韩先生提出他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就买了房,此种情况在最高法院民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有所论及,认为商品房虽无预售许可证,但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又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稳定,应认定商品房买卖有效。“而且我买的是现房,不是楼花,应该不涉及预售许可证。”

  韩先生说,开发商起诉了多名未交全款的业主,同样的案件,在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却是业主胜诉。王四营法庭认为虽然开发商未取得开工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及地上物有处分权。而且业主在此已居住多年,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和基础,为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交易现状,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这几起案件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早已生效。(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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