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省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16条政策措施。昨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意见》的主要内容。据悉,《意见》第八条明确指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各市(州)认定公布。
低收入居民:住房更有保障
《意见》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摆在首要位置,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汶川地震灾区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要求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乡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等。有条件的城市可把农民工纳入保障性范围。力争2009年基本完成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重点明确了重灾区廉租住房要全部实行实物配租(即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完成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配建5万套廉租住房的任务。积极引导援建省市出资收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安置受灾群众。
《意见》特别强调,要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增加政府廉租住房资金投入。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
普通居民:购房更多利好
《意见》强调了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要切实落实汶川地震灾区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政策等。
在降低住房交易税收政策方面,规定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时缴纳的契税,由过去的3%-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各市(州)认定公布。
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低首付比例可由30%下调为20%;最长贷款期限可由20年延长到30年。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5年期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05%下调为 3.51%,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分别下调0.54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开发商:投资环境更为优化
《意见》还出台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支持政策和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政策。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比如,成都市城区及郊区预计利润率高于20%的,一律按20%执行。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级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记者 张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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