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新规:开发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评比——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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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发布新规:开发商未经批准不得参加评比
2009年01月15日 09:23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将有规可依。昨日,市国土局发布《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等三大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开发商而言,以往各种泛滥的评比排序将被禁止,房地产开发也将得到有序管理。市国土局称,欢迎各单位、个人对意见稿提出意见,于本月19日前书面反馈至该局。  

    房企须设立项目手册制度  

  在房地产开发上,“房地产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手册制度”这一条尤其引人注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后20日内,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予以记载并及时更新。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手册进行核验。

  “违反本规定,不建立项目手册,或者不如实填写项目手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意见稿明确规定。  

    物业维修资金须一次到账  

  在市民关注的商品房销售方面,意见稿提出,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拒不停止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暂停、降低或者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提请省或者国务院建设管理部门暂停、降低或者吊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

  在物业管理基金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向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划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违反本规定,不缴纳商品房项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除定金外不能再收费  

  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意见稿针对交易款项特别作出规定,除不超过交易价款5%的定金外,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交易款项。

  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管,意见稿规定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或者收取服务报酬;(三)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四)索取、收受经纪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记者 卢先兵 通讯员 虞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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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雪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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