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等可加入住房公积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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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农民工和自由职业者等可加入住房公积金
2009年01月22日 16:18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我市有关部门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定,无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城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均可申请缴存公积金,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所放宽。

  范围:

  新补充两类人员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新规定明确,不论有无固定用工单位,均可缴存公积金。有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

  工,其所在单位及农民工个人,都应按照工资额7%~15%的标准按时缴存;无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其个人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在工资基数的7%~15%之间自行确定。

  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在7%~15%之间自行确定。

  提取:

  农民工可每年提余额

  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新规定也进行了适当的放宽。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房付清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者办理房屋产权证一年内,职工或直系亲属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可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缴存人为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

  贷款:

  按账户余额15倍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缴存人缴存一年之后,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参贷人实际可贷最高限额,按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确定。但个贷单笔最高限额为20万元,夫妻双方参贷后,个贷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公积金个贷还款期限,也由原来的男65岁、女60岁,延长至男70岁,女65岁,但最长不超过30年。(记者 陈富勇)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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