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禁止并处罚随地吐痰等“六大行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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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确禁止并处罚随地吐痰等“六大行为”
2009年04月30日 17:41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天上午,全市19个区县开展贯彻执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市民们最不能容忍的“不良行为”中,“随地吐痰”首当其冲。《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六大”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 随地吐痰、便溺;

  -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六大”行为一旦发生,“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张载养说,“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最高可处200元罚款;至于后者,对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装运垃圾乱倒,还将承担的处罚是:暂扣运输工具,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被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立法“重典”处罚“市容乱象”,但也对市民关注度极高的“乱设摊”难题给出了“法定出路”。

  “立法过程中,不少市民提出,治理乱设摊,必须从源头着手,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凌说。

  于是,在最后通过的条例中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但这并不意味着设摊者就有了“绝对自由”。条例说得明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否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姚丽萍)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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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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