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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医院能否给患者上份保险

2011年01月19日 14:14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捎话】“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卫生机构与患者、家属双方,都在为各自的利益而争。一来二去,双方都不好协商。希望政府建立一种机制解决这一难题。”昨日,在省城一家医院工作的高大夫打来电话,希望本报两会记者能把意见捎给代表、委员。

  【现状】处理医疗事故时间长,耗费双方精力,难以及时给予患者及家属救济。主要原因在于,尽管医方无过失的举证责任归医方,但许多时候,却是患者来举证医方有过失。这对患方来说,是极不利的。

  【委员建议】应该建立医疗事故责任制,任何营业性的医疗机构必须以投保人身份,为病人向保险公司交纳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费,其受益人既可以是病人,也可以是经病人指定的第三人。还要把这种保险设为强制性保险,将交纳这种保险费作为医疗机构开业、年检、考评的必要条件。在交纳金额方面,既可以按医疗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也可以按固定数额交纳。当然,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中的“医疗事故”范围,不仅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而且包括医疗差错。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中的“医疗事故”在主观上只适用于医疗人员的过失行为,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医疗意外、并发症、病人及家属不配合等情况并不包括在内。如果医方为病人投保“医疗事故责任险”,也不排斥病人及家属投保意外伤害险。

  本报记者 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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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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