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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规定金融机构消费争议5日内办结

2011年09月15日 16: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扬州9月15日电(记者 崔佳明)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9月15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召开了扬州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进会,会上,结合辖区实际,下发了《扬州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程(暂行)》的制度性文件。

  文件中指出,在扬州市辖内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积极、妥善、快速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或者建议,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结果。

  文件明确提出,金融机构要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要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同时,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对金融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对于金融消费争议的受理,文件中说,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提出。

  文件中承诺,金融机构对于受理的金融投诉或人民银行交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同时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强在会上表示,将加强监督,通过创新建立综合评价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定期通报机制四大机制,督促金融机构畅通投诉渠道,优化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日,扬州全市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会上公开向全市市民作出了“合规经营,诚信为本;加强管理,积极创新;健全机制,高效处理;加强宣传,服务社会”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承诺并签订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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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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