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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业内人士:地方立法可先行

2011年09月26日 14:0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针对保险理赔难、信用卡“霸王条款”、股市“黑嘴”误导等现象,代表提出

  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信用卡存在“霸王条款”、股市有“黑嘴”误导……随着人们投资理财观念的增强,金融消费日益渗透到日常生活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到日趋普遍的持卡消费、网上银行交易,以及投保、买卖股票基金等,社会公众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的过程中,扮演着“金融消费者”的角色,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也呈逐步增多趋势。

  日前,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和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联合举办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立法研讨会。专家达成共识:金融立法权总体上属于中央的事权,但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地方是有立法空间的。上海可以在探索地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上先行先试。

  根据各大主要门户网站所设的金融服务专业投诉平台调查,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的抱怨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擅自收取服务费、投保容易理赔难、信用卡业务存在“霸王条款”等。在银行理财领域,理财产品风险告知缺失及无信用保障是消费者诉点较高的问题。此外,保险市场投保易理赔难、银行卡和网上银行潜藏消费与安全陷阱,股市“黑嘴”分析误导、股民信息被泄露等都是较普遍的金融消费陷阱。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举例说,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收取的各类服务收费被广泛争议,如跨行收取手续费、借记卡年费、异地取款手续费、零钞清点费、睡眠账户管理费、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据悉,今年上半年,银行收费收入增速普遍在4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90%,但银行的服务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提高。

  金融消费纠纷何以产生?有代表指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提示不够,或片面夸大金融产品的得利部分,甚至转换概念误导消费者。比如部分银行对其理财产品,通常以高收益率作为其宣传重点,用承诺固定收益或有选择性披露可能性收益的形式招徕客户,而事实上,理财产品的盈利具有不确定性,其最高收益率实现的几率亦因不同的产品设计而不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戴国文认为,服务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中介市场也不完整。在金融业发达的欧美国家,金融消费者只要具备金融消费的意识和财力,如何消费、消费多少大多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畴。而在中国,从消费行为开始到产生矛盾,再到纠纷解决,金融消费者都很难找到专业的、真正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的中介机构。比如保险经纪人,在国外诞生并成熟的行业落地中国却“水土不服”,本应以金融消费者为服务对象,却几乎成了第二代理人;再比如,在纠纷解决阶段,因为专业律师的缺乏,导致“诉讼黄牛”出现,通过诉讼买断的方式,既害保险公司多赔款,又害金融消费者得不到合理赔款。

  金融消费者一旦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往往处于弱势。戴国文说,目前的法律已为金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于其他一般民事纠纷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去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五个途径。但是站在金融消费者这边,不难发现,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民间维权机构等维权途径大多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专业保护,还存在维权成本高、费事费力、举证困难等问题。

  专家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要靠国家机关,也要靠社会组织,而鉴于建立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条件尚未成熟,本市可以探索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黄钰建议,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办公室,这一办公室可设在金融服务办之下,负责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调解金融消费争议等工作。市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王世豪也建议,本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构——上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同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争议解决机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下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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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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