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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征求意见 “高保低赔”走向末路

2011年09月28日 11:08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保监会官网上挂出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就商业车险费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并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今年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高保低赔”或因保监会的一纸通知而走向终结。

  《通知》背景惹人关注

  今年3月,央视报道了“高保低赔”问题,引得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炮轰该条款为“霸王条款”。但保险业界颇觉冤屈,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个帽子扣得太大了!事实上在日常的车险赔付中,99%多的车主都是足额赔付的,只有在车辆全损的极端情况下才会发生所谓的‘高保低赔’现象,而‘高保’实际是指足额投保。”

  但一边倒的舆论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3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对车主关心的“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问题进行调研。而此次《通知》就是调研产生的结果,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在新规出台之前,车损险的投保定价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二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三是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投保。业内普遍选择第一种方式承保,对此保险公司的解释是,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将赔付新配件给车主,并非赔付车主同等折旧程度的旧配件,因此,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在车辆出险后车主才能得到全额赔付。

  具体操作仍需拭目以待

  《通知》新规显然更有利于保护车主权益,但仍有多名业内人士表态谨慎。星城某产险公司车险负责人表示,不论是对客户还是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的成本高昂。保险公司可能还是会按照车型定保额,将重新测算车险费率的诸多因素,比如车型、实际折旧情况、道路情况等重新核算费率等。

  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出发点很好,但一旦出险,车主有可能只能得到部分赔付,并不能得到全额赔付,尤其是较大意外事故发生时,也不利于车主转移风险。他举例表示,如果车主10万元买的车折旧后价值5万元,那么在理赔时,车主相应也只能按比例,即获得一半的赔付。因此,如果车主按实际价值承保,保险公司可能会在特别约定中规定,车辆维修时车主需补足差价。否则,车主按旧车价投保,出险后换新配件,对车主来说就是“以旧换新”,显然违背了保险的补偿原则。

  新规要求理赔服务更细致

  《通知》还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该项规定或与之前因“责任免除”字号过小,引发消费者投诉有关。《通知》同时禁止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设置。保险公司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遵循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此外,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这些显然可以降低消费者理赔的门槛,减少因资料不齐导致车主被拒赔。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已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启动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修订工作,抓紧建立代位求偿机制,制订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并提出改进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流程的配套服务措施。

  新规解读

  车主遇到老赖也不怕了

  本报讯(记者 肖娟)今年2月,央视曝光车险理赔规则“无责不赔”,指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事实。

  而此次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新规将让车主拥有更多保障。记者 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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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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