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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民间金融在融资制度中应有一席之地

2011年10月27日 09:31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对策面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采取修修补补的治标措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从推进金融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融资制度的目标出发,寻求引导规范民间金融的治本之策,尽快形成一种有效发挥民间金融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影响的金融制度安排。

  一、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通过法律保护融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民间金融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正常民间融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使民间融资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并依法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美国纽约州通过对放债人发放牌照来对其监管,以保证放债人行为的合理性。香港制定了“放债人条例”,允许私人放债,但对放债行为通过法规加以约束。南非则制定了“高利贷豁免法”,规定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只要借出款项在5000美元以下,不管利率水平多高,只要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交付一定的登记费后就视为合法。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应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求民间融资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借贷契约并到相关部门登记。这样做,既可以使民间融资阳光化,有利于有效防止和处理借贷纠纷,建立正常的民间融资秩序,同时也可以把民间融资纳入监管部门的视野,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把握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和发展动向,及时、有效地控制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消除利率双轨制

  当前民间融资中的高利借贷,实际上是对金融管制和利率管制的一种惩罚,只不过这种惩罚的对象是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中小企业。道理很简单:在利率双轨制并且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得不到平价贷款只能被迫无奈接受高利率的民间融资。从当前利率体系的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都要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30%,高者甚至达到40%;票据贴现年利率一般都在10%以上;货币市场的各种利率也处于高位;信托产品的融资利率更是普遍在15%-20%之间,高者达到25%以上。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相差甚远。利率双轨制使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存贷利差安享垄断利润,国有大型企业则可实现低成本融资,其结果不仅扭曲了资金价格,损害了金融公平,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与国有大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和提高。所以,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尽快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同时给商业银行完全的利率确定自主权,强化利率竞争,使利率双轨制转变为利率单轨制,真正形成市场利率一统天下的市场化利率体系。也只有这样,民间融资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水平相接近,也才能有效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现象。

  三、加快发展微小金融机构,放宽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营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部门,努力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受规模效应不强、信息不对称、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大银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很难有大的作为。寄希望于大银行摆脱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不现实的。金融机构对服务对象的选择和服务投入,是受层次化规律支配的。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对应着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贴近中小企业需求的微小金融机构。应尽快出台国务院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的实施细则,真正在行动上,而不仅仅是在口头和文件上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个垄断行业。金融监管部门应拿出贯彻“非公经济36条”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放宽民营资本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机构,允许民营资本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由地参与城商行、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组机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对待,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四、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优化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

  建立央行征信系统与民间融资对接的机制。民间融资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应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贷款人在确定是否借款时,也可查询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诚信记录,通过央行的征信支持来尽可能避免民间融资风险。在民间融资活跃、融资规模较大的地区,有必要组建规范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为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居间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苑德军 (作者为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负责人、博士生导师、本报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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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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