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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行合法化? 实为特殊时期的过渡办法(2)

2011年11月01日 09:5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代理”到“自行”

  事实上,虽然国务院此次批复的发债计划只是在给定规模的前提下自行发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发债,但毫无疑问是历史性的突破。

  安邦咨询研究员李浩认为,鉴于历史原因,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危险的举动,而迟迟得不到放行。

  清朝末年,两广总督岑春煊向朝廷提出,希望以“息借民款”的方式申请发债300万元以办地方要政,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成行。这位清末重臣或许没有想到,他的这一举动从此打破了在中国历代皇朝中央集权的制度下地方政府不能自主发债的情况。

  随后,地方债呈泛滥之势,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禁止地方发债的历史根源。而在改革开放后,不少地方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曾大量自主发行地方债,他们往往是强行摊牌给基层单位,弄得企业怨声载道,因此在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

  李浩认为,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的广东国投以地方政府背书而举债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一度使得外资对中国政府的信用完全丧失了信心。

  所以,在1995年颁布的《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和2009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之时,国务院才同意由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并列入升级预算管理的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问题。

  “这次将发债模式从中央代理变为自行发债,意味着决策层在为《预算法》的修改做准备。”上述财政部专家认为,而《预算法》相关条文修改并通过,将为今后地方自主发债做铺垫。

  据了解,自行发债与自主发债区别在于,自行发债是指总的指标由中央分配,例如发行规模,怎么利用,未来偿还等。而自主发债是指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部分自负,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与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也是一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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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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