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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行合法化? 实为特殊时期的过渡办法(3)

2011年11月01日 09:5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应成立“地方政府债券审核委员会”

  事实上,在目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大多数国家,都会要求地方政府在发债时必须遵守除短期债务外,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的“黄金规则”。

  目前的试点范围仅限于省市一级政府发债,如果试点扩大,将要涉及允许到哪些层级的政府发债、地方债资金规模上限设定、如何审批、评估、监管、担保、惩罚等一系列问题。

  “而这些问题目前我们并没有一个完备的细则。”上述财政部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发债,需要决策层在“门槛”上下工夫,可以发,但门槛一定要高,一定要让地方政府全面、慎重地考虑发债带来的利益和风险。

  李浩认为,尽管中央给定了四省市发债的总体规模,但历史证明,只要闸门一开,资金就会像海绵吸水一样无孔不入。地方使用方式可以很灵活,甚至可以像信贷额度一样,提前预支额度,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套取巨额资金。

  对此,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许均华建议,要成立地方政府债券审核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审批机构,该机构可以挂靠在财政部下。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必须纳入政府举债整体规模预算和国家整体投资规模预算之中。

  同时,要严格资金运用,明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地方基础建设和公用事业发展,严禁发新债还旧债。

  此外,还要明确地方党政一把手是地方政府债券的第一责任人,这种责任在债券存续期间,不因党政一把手个人的职位变动而解除,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党政一把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搞政绩工程或挪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事件的发生。记者 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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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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