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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2011年12月13日 09: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12日发布的《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倪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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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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