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银行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
近年来,高校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带银行卡或手机卡的情况常见。工信部于今年7月在其网站发布通知,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也不得将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放在学生录取通知书中夹寄。但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要求通知书不得夹寄银行卡。
有人认为高校成了商家的“推销员”,也有人认为此举给即将入学的学生提供了方便。但不可忽视的一个情况是:现在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均是实行实名制。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依据《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本案中显示的情况却明确有违其倡导的自愿原则,即使是银行所宣称的无偿办理,也构成违法,应当无效。
李健律师还认为,同时在此过程中学校大量地向商业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公民身份信息供其开展商业经营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涉利,都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非法泄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不论学校和银行,对此涉嫌违反犯罪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否则将铸成大错。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朱远贵律师则指出,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第二款“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规定,中国银行湘潭分行金桂支行在没有学生亲自到场或代理人到场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开户的。银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没有经得学生的授权,其协议是无效的。银行这样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学生存款自由的选择权和姓名权,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来源: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制周报》 雷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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