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2)
高小琼:尽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建议,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制定及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职责。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在县域以下没有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不利于充分有效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建议在人民银行体系中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统一履行各类金融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
二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金融立法。在法律体系建设初始阶段,可以考虑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要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定纷止争。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允许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高小琼还建议,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以补偿举报人或资助监督检查活动;并转变现有金融监管模式,逐步从以分业监管为特点、金融机构监管为重心的金融监管模式转向针对金融产品的统一监管模式。对类似产品实行统一监管规则,防范金融监管套利的发生。
李明昌:建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原行长李明昌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主要分五个层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一是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加强治理。三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五是英美在内的部分国家致力于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交由统一的行政机构或准行政机构管理。如美国通过《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接管美联储和其他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职能,改变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多重监管的格局。
基于对我国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李明昌建议,尽快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一是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相衔接,构建系统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二是准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涵盖范畴。只有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才能划分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奠定整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基础。
三是构建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职能框架。建议参照英美等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现实情况,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由“一行三会”成立专门机构,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记者赵洋廖斌别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