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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设定民间融资“红线”

2012年03月26日 10: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旨在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

  《意见》肯定了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型企业融资难、弥补正规金融不足等方面的作用,并提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在防范风险基础上,该省将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

  《意见》为民间融资设定了三条“红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记者余东明 王家梁 通讯员王欣卉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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