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交他人被刷 被判赔偿本息(2)
2012年03月27日 13: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裁判理由及结果
默许下属用卡 应对刷卡埋单
福田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首先,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均视为违约,信用卡中心有权收回信用卡,并要求持卡人赔偿银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中,王某将信用卡交张某“保管”并告知密码,造成张某凭借密码消费成功,王某虽主张是张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本案信用卡是凭密码消费,特约商户在终端的审查义务较轻。其次,本案张某是王某的下属,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信用卡保管时间从2008年8月1日一直到2009年12月15日张某潜逃,长达1年多,王某均未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该卡或通知银行限制使用;王某出院后对张某保管期间消费情况已经知晓,然而直至张某出逃,也未报案和通知银行挂失该卡并止付。
综上,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默示方式同意张某使用其信用卡,王某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信用卡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官简介
秦拓,男,法学硕士,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长。
【编辑:曹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