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止 引发保费上涨担忧(2)
B 车险“霸王条款”为何屡有胜诉
所谓“无责不赔”,呈现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条款大致为: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赔的方式,常常导致无责方索赔无门。
比如去年,昆明市民李兴民的一辆欧蓝德被追尾,修理费高达9万元。他同样遭遇了刘世强式的困境:保险公司根据“无责不赔”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充分”: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条款赫然在目。
张宏雷认为,这一条款的制定本身就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无论是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还是后来两次修改的《保险法》,都有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张宏雷说,“无责不赔”条款违背《保险法》这一上位法。
“保险公司当然希望获得权利的同时,尽量免除义务。”云南律师邓焕新说,“商业车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协商。”
保险合同条款众多,内容复杂,带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的被保险人未必看得懂。就算是被保险人能看懂,不愿签,但是,这些“霸王条款”是业内的“明规则”,你不签又能怎么办?
张宏雷决定和李兴民的保险公司交涉。
《保险法》和车险合同摆在一起,保险公司说辞是:保险合同已经写了“无责不赔”,白纸黑字,具有法律效力。
“他们是想根据《合同法》来赢得官司。”张宏雷说,“但是,白纸黑字的‘霸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其实,在国内之前的不少法院判例中,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屡有胜诉。
“由于各保险公司总部是法人,各省保险公司仅仅是授权法人,因此,保险条款的制定权都在保险公司总部,他们制定的条款必须报备保监会同意,才能让各省保险公司执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说。他认为,这就是过去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胜诉的原因。
李兴民的车辆保险公司最终决定和李兴民“私下和解”:钱可以赔,但是不出具法庭调解书。
张宏雷不同意:如果不出具调解书,那么,这起官司对以后类似案件没有借鉴意义。
法院最终出具了调解书,张宏雷赢了,“是法律对霸王条款的一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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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发生事故,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在全责方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方可以先要求无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保险公司向无责方支付赔款后,就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据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