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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央行要求明确各部门及地方信用信息记录基本分工(3)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1日 11: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三)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系统,以供信用信息需求者使用

  推动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建设,一是在社会信用信息目录规划基础上,明确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记录的基本分工。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记录信用信息,又可避免出现信用信息记录的“空白点”。二是以政府或事业单位为主体,加快各行业、各地方建立信用记录的数据体系,健全信用档案。要按信用标准和信用代码,记录并归集个人和机构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形成准确和比较完整的行业、地区信用记录。

  (四)完善信用信息服务,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当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交流不畅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公开信用信息与非公开信用信息界限认识不清,该公开的不完全公开,不该公开的强烈要求公开;二是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进展缓慢,这既有缺乏信息共享的技术问题,也可能有部门信息垄断的意识问题。畅通信用信息交流渠道,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政务信用信息公开落到实处,要制定信用信息公开的目录,并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二是不能公开的,逐步实现行业间、地方间互联互通。可按照政务信息、非政务信息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实现信息分类管理及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三是建立健全征信系统。逐步形成事业单位和市场机构并存的多层次征信机构,提供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

  (五)拓展信用信息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

  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部门,既可以是政府部门,主要提供政务信用信息服务,注重公平;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和市场机构,主要提供商业信用信息和已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服务,形成征信市场,注重效率。两者之间互为补充,并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主要由实施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负责,目的是强化正向激励机制,体现全社会诚信价值取向。此外,也尊重市场自主形成的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共同构成诚信社会的制度安排。

  具体来看,一是政府部门在管理市场方面要体现对信用记录的要求,比如对机构、业务及人员实施市场准入时对历史信用记录的要求等。二是政府部门在自身事务管理时对信用记录的要求,比如人事部门在职称评聘等方面要有信用信息记录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在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三是对于市场主体依据信用记录自主形成的奖惩机制,如行业自律组织对失信者的惩戒,政府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六)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管

  在前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中,信用信息将实现前所未有的交流与使用。这必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就信用信息管理看,应分为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和征信管理两部分。政务信用信息管理,应由产生政务信息的相关行政部门主管。而征信管理,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管理部门,应在市场、业务及人员准入,相关业务规范制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履行管理职能。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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