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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为债市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致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2)

2012年04月12日 10:5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其次,在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方面,交易商协会坚持从严自律管理理念,进一步加强了信息披露合规性管理,提高对重大事项的敏感度和对信用风险变化的关注度,并对影响范围较广的行业性风险给予重点关注和集中督导;针对定期财务信息披露数量多、披露时间集中的特点,建立事前提示、事中跟踪监控及事后处理的工作机制。通过严格监督发行企业合规开展工作,更好地督促和引导发行企业及其责任人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据业内专家介绍,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方来说,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根本保证。相关资料也显示,随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债券发行企业已基本树立起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市场化理念,不断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学习,牢固树立市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信息披露及时性和主动披露意识显著提升。目前部分发行企业已逐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机制,如设置专人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企业内部披露信息沟通确认机制等,能够持续性披露财务信息、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披露信息的质量也稳步提高,信息披露工作取得阶段性成绩。

  而对于债务融资工具中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来说,尽职履责是保障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2011年主承销商在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岗位人员配置和操作流程等方面不断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督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发行企业信用风险及重大事件的监测、披露信息规范性指导等各项工作,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也逐步规范化和流程化,主承销商在指导企业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年绝大多数主承销商能够督导企业按时、完整披露财务信息,能够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密切跟踪,促进了企业重大事项披露及时性和主动性的增强,切实发挥了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作用。

  应该说,经过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市场责任意识显著提升,信息披露规范性和质量不断提高。但业内人士也提醒,市场各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仍存在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如个别企业市场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尚未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少数主承销商尽职履责不到位、后续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开展,企业应牢固树立市场意识,不断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能力和水平;主承销商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督导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应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充分发挥外部约束作用。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多位银行业和发债企业的代表均认为,2011年度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取得的阶段性进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了扎实基础,为信息披露主体规范企业运作、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树立银行间市场良好形象提供了助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需要市场各方持续维护,市场各方应该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工作质量,深入分析后续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的不足,实现后续管理工作水平稳步提升,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共同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2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稳中求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多样化。”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也因此,债券市场各方应该进一步巩固并提升信息披露实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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