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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仍期待“放宽”税前扣除比例

2012年05月30日 09:43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5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再次明确了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对于保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国军指出:“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未来负债,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当期利润,所以必须采取税前扣除,否则保险公司将被双重征税,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非常大,同时对保险公司也不公平。”

  据了解,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完善保险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就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版《通知》),对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做出规范。

  记者注意到,与2009版《通知》相比,新《通知》中各项规定及税前扣除比例均无变化。对此,王国军表示:“虽然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只是以往政策的延续,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但这使保险公司在准备金支出以及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税前扣除的规则有了延续性,使税前扣除有据可依,不至于造成市场混乱。另外,此项政策的延续也体现出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支持。”

  实际上,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再次延续了《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而国家政策对保险行业的重视与支持也可见一斑。

  值得注意的是,2009版《通知》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3年时间,而新《通知》执行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5年时间,从3年到5年变化是否释放出某种信号?税务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在税收政策中比较常见,“有效期”从3年延长到5年,说明该项政策在过去3年中执行基本顺畅,而且对保险业发展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不过,无论是3年还是5年,从侧面都反映出这项政策并非是永久性的政策。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尽管2009版《通知》在过去3年中执行顺畅,且对保险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业内仍普遍希望能将比例限额放宽,因为限额的放宽使保险公司缴税更少,可直接拉动保险公司的利润,提高保险业支持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对行业整体发展也更为有利。“保险公司期待各种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税前扣除的比例再加大一点、再细化一些,如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种类较多且有较大差别,仅规定不超0.8%的税前扣除比例并不科学。此外,对其他险种的扣除比例也是如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对财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个广泛深入的调研和全面细致的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将政策细化,以确定未来几年政策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而不是仅仅简单地使政策延续而已。”王国军如是说。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新《通知》出台前,关于将比例限额放宽的呼声始终存在,但从目前政策未做调整的实际情况看,这显然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综合考虑的结果。记者 付秋实

【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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