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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求解因病致贫 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08月31日 08:3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引入商业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困扰我国民众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望得到极大缓解。

  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根本性的解决办法,这将“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大病报销比例提升

  每年,因为沉重的医疗费用,许多家庭陷入不堪重负的困难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盼望解救途径。针对“病不起”的现状,《意见》提供了良方:大幅度提高大病报销的比例。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昨日指出,尽管目前医保的覆盖率较高,但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而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又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记者注意到,此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而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政府主导,机构承办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开展是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由政府主导,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孙志刚介绍称,近几年,不少地方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为严格,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

  “实际上,以往很多城市都进行过类似的试点,以在城镇职工领域的开展居多。基本是由各地的社保部门与当地的保险公司来合作,或以保险公司代办的模式,或采用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模式。中国人寿、人保财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保险等公司都有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他认为,这种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模式能为政府节省很大的开支,包括人力、物力等方面。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能并不会借此赚到太多钱,尤其是在招标的模式下,收益都不会很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更多赚的是“声誉”。

  严格准入

  虽然大病保险看似不赚钱,但仍将吸引大量机构抢食这块诱人的巨大蛋糕。

  究竟有多少保险机构能够参与到这项改革中,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没有统计。

  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对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即: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从经营健康保险的资质来讲,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都会涉及,但有一点,拥有经营健康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很多,但不一定都会考虑加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业务中,因为这项业务可能挣不到钱,也有可能亏本。对于有意参与的保险公司而言,主要还是为了提升社会价值,同时获得目标客户。”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

  除准入条件外,《指导意见》也对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在资金管理上,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同时也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的重要性,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据国际金融报 记者 黄晶华)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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