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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承保大病保险须“保本微利”

2012年09月20日 10:2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上获悉,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大病保险须执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置利润上限,并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

  8月30日,中保监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中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并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运营。大病保险实现后,基本医保不能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再报销至少50%。而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并不会额外增加。

  “大病保险同样要引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保险公司的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保监会也将通过减免检测费、保险保证基金、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措施来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要遵循科学定价、审慎定价原则,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应通过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用于提高保障水平或滚存到下年度。(实习记者 张倩怡)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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