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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刚性兑付”陷阱重重

2013年01月11日 11: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在股市低迷、楼市不振、银行存款利率低的背景下,高收益的信托理财产品成为个人财富管理的新途径。常识上讲,任何理财产品的风险与收益都是对等的,高收益一定会带着高风险,但是信托“刚性兑付”的潜规则违背了金融行业中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基本原理,让信托产品异化成为一个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信托法》颁布10年来,信托得以快速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得益于“刚性兑付”。按照银监会非银部主任李建华的预测,截止到目前,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已经超过7万亿,取代保险业成为我国第二大金融部门。

  不过,“刚性兑付”只是一种销售的手段,并没有体现在法律上,实际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记者查遍与信托有关的一法三规,根本找不到“刚性兑付”的立法依据。

  业内人士表示,信托机构之所以宣传“刚性兑付”,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蒙蔽投资者。当然,现在的信托在兑付危机出现时的确是“刚性兑付”,原因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

  据了解,2012年,信托业出现一系列的兑付危机。最大的中信信托在13亿元融资三峡全通信托中面临兑付危机;中诚信托旗下募资约素符号30亿元的信托贷款融资人卷入民间融资诉讼;中融信托因信托贷款未能还款,提请拍卖青岛凯悦中心部分资产;募资近4亿元的“证大金牛增长资金信托计划”也传出巨亏。

  专家体系,这些兑付危机的后续发展表明,“刚性兑付”只是口头承诺,“兜底”神话不能相信,投资者应强化风险意识。投资者要清楚,签署合同就等同于接受全部条款,并承担法律风险。

  在经济尚未完全复苏的大背景下,信托出现兑付风险是正常现象。由于风险较高,信托理财通常以较高的起售门槛来筛选合格投资者。根据银监会2009年修订后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包括: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且可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等。

  业内人士称,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都采用最容易执行的标准,即认购金额最低能拿出100万元的投资者就是合格投资者,但一些代销机构违规拆分销售,使不具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入市。现在,许多人采用亲朋好友集资凑足100万元,通过一个人的账户购买的方式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这种方式把许多抗风险弱的投资者带入信托市场。

  专家称,信托的“刚性兑付”酝酿了巨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兑付风险出现时,这种非市场化的无条件兜底行为,最后难免让全社会的纳税人买单。有消息透露,中国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刚性兑付”。投资有风险是常识,信托公司也不例外。在市场经济下,只要信托公司履行了受托责任,风险来临时,信托公司选择保全自己,而让投资者承担风险,都应该被接受。

  业内专家提醒,作为一种保底观念,“刚性兑付”并不是源自信托,它最先活跃在资本市场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几年前已经被打破。如果投资者抱着“一本万利”的念头去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话,恐怕会失望。见习记者朱永康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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