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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立法:几经沉浮 再获关注

2013年03月18日 15:17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当前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冲击。只有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登记公示制度弥补《物权法》的不足,给物权人公示的渠道,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承租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确保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

  加快融资租赁立法,为融资租赁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呼声在今年“两会”上尤为突出。不仅是全国政协委员、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提出“只有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才能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越秀集团总经理、越秀金融集团董事长张招兴、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长陈爱莲等在内的多位代表委员也纷纷谏言为融资租赁立法。他们普遍认为,融资租赁业是朝阳行业,立法缺失将使行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因种种原因,立法暂被搁浅。“‘融资租赁法’的结构基本定型,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任务太重,以至没有按正常程序进入审议议程。”融资租赁专家、现代租赁网CEO沙泉说。他告诉记者,早在1996年,在业内人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吁与沟通下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唯一一个先有“司法解释”后有法律文件的特例。后又经业内人士努力,1999年在我国入世之前,把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基本解决。

  既然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已解决,为什么为融资租赁立法一事仍呼声甚高呢?沙泉认为,这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补充和调整,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立法,解决目前还有争论的事情。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常务副会长屈延凯表示,随着融资租赁业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缺失致使中国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从《合同法》来看,虽然在《合同法》中设了融资租赁一个专章,但因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取回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善的规定。《物权法》对动产的物权、租赁资产的登记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面临盖章第三人对出租人权益侵害的严重威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非常必要”。

  此外,从行业监管看,租赁业存在多头监管、多项监管法规并存的现象。正如张招兴提案中所言,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法制建设中多部门管理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零散的法律条款、部门规章并行现状,为这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诸多严重问题。比如,目前存在着商务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制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依据的则为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监管文件仅为部门规章或通知,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而且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还散见在其他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而现行的这些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中,还存在着很多相互不协调甚至矛盾的地方。

  事实上,30年来,融资租赁业是与法规的逐步完善相伴成长的。张招兴的议案显示,自1981年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诞生以来,在其后的30年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大批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业务量迅速增加的阶段,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期融资租赁业问题暴露、大批外商投资者纷纷撤资、政策调整阶段,1999年融资租赁合同被列入新出台的《合同法》后,特别是2004年启动“融资租赁法”的起草为契机,融资租赁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关于融资租赁市场准入的法规几经修改,基本奠定了我国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三大类型模式并存的局面。目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50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超过600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600亿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约300亿元。业界普遍认为我国融资租赁业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陈爱莲表示,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投资主体已由外商投资为主,发展到国内著名制造企业、银行逐渐成为市场主导力量。其服务的领域正向节能减排、医疗卫生、“三农”领域、进出口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发展。但是,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缺失造成的矛盾也日益突出。正如蔡鄂生所说,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服务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服务于航空、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等各行各业,对于扩大内需、带动出口、促进经济发展、应对金融危机等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新兴领域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缺失造成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蔡鄂生认为,当前融资租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物权法》上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冲击。只有通过立法设立专门的登记公示制度弥补《物权法》的不足,给物权人公示的渠道,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防止承租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确保融资租赁交易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有效促进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据悉,蔡鄂生建议将融资租赁法继续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胡萍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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