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可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
2013年04月10日 08: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通知称,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新台币兑换业务的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
通知表示,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名单和兑换业务规模向所在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任晓)
【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