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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可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2013年04月10日 1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 石龙洪)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在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通知》指出,为规范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便利两岸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的货币兑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二、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三、新台币兑换业务的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四、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新台币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条中关于公开挂牌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六、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七、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名单和兑换业务规模向所在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八、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内新台币兑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业内人士称,对商业银行新台币兑换业务放开后,两种货币的交易效率提高,兑换成本也有所降低,对两岸经贸互动将大有帮助。也将进一步方便两岸人员往来,满足大陆人士赴台旅游、探亲及求学等的新台币现钞兑换需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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