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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法院:储蓄银行逾期举证被罚5万元

2013年06月13日 10:37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4日,平利法院依法对王某诉储蓄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对被告储蓄银行逾期举证的行为开出首张罚单。

  平利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5日向储蓄银行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1个月内提供证据,但储蓄银行于2013年5月9日、5月20日才向法院提供证据。在此期间法院承办法官多次向该储蓄银行释明,要求按时提交证据,但该储蓄银行仍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也未作合理解释。庭审中,原告王某及代理律师对储蓄银行逾期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储蓄银行提供的逾期证据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法院当庭对储蓄银行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训诫。

  该案判决后,法院认为,储蓄银行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到期后,未申请延长期限,也未作出合理解释。储蓄银行逾期提供的部分证据对案件处理有很大影响,法院予以采纳作为证据,并依据该逾期证据依法判决,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遂作出决定,对储蓄银行罚款5万元。张涛 余传甲 记者 李燕萍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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