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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风险状况改善 偿付能力监管首次全员达标

2013年06月13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6月13日电 (陈康亮)中国保监会13日表示,2013年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分类监管结果显示,行业风险状况持续改善,首次实现全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末,除三家寿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溢额总计为4418亿元(人民币,下同),较2012年一季度末增加1775亿元,增幅67%。同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预测2013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继续维持充足II类水平。

  偿付能力监管是中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指标之一。根据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充足II类公司面临的监管压力相对较小,可开展的业务也较多。

  此外,中国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监管评价(比上季度增加24家)。评价结果显示,保险业首次实现所有公司均处于风险较小的A、B类。其中A类公司33家,比上季度增加2家;B类公司95家,比上季度增加29家;C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减少7家;D类公司0家,与上季度一致。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坚持审慎监管,加强风险监控,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及分类监管信息定期通报机制;二是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相对较高公司的监测,通过采取预警措施,要求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及时补充资本,确保偿付能力达标;三是继续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加大资本补充机制创新力度;四是积极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促进行业科学发展。(财经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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