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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层设计解决保险“理赔难”(图)

2013年07月02日 16:34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与香港地区16%的保费增长率、3.56万港币的人均保费和12.5%的GDP占比相比较,内地保险业可谓增长缓慢。2012年内地保费增长率为8%,人均保费为1143.8元,总保费占GDP比重仅为2.98%。究其原因,主要是产品结构单一、客户保险意识薄弱、理赔难等等,而其中“理赔难”则成为阻碍普通消费者投保的最大因素之一。本期招商银行理财师将就“理赔难”问题重点为您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据调查显示,“理赔难”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由于投保人原因而拒赔;其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拒赔。《司法解释二》从顶层制度入手,对保险合同参与方的行为予以规范,其核心内容直指“理赔难”。

  一、三大亮点

  其一“如实告知”——即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重点强调;

  其二“核保超时”——即“只要收了保单和保费,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其三“明确提示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要明确地让客户知道哪些情况公司免责,才能真正免责”。

  以上三点简而言之,保险公司如不做好充分的客户询问、客户告知与核保流程,只要收了保费就要对保险责任事故进行理赔。

  二、法律顶层设计解“理赔难”

  《司法解释二》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釜底抽薪般对“理赔”规则进行指导。

  在《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中规定,若双方对“是否如实告知”进行争执,法院将责令保险公司用足够证据证明“客户没有如实告知,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如果法官不认可证明逻辑,则保险公司就必须进行理赔。

  三、对保险公司进行“有责推定”

  在部分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询问客户应该如实告知的内容”和“多种形式提示免责条款”等,保险公司就不能以解除合同为由拒赔。

  四、将代理人“不诚信”销售的后果转嫁给保险公司

  由于保险公司内部注重业绩考核,销售人员在业绩压力下难免有误导行为,《司法解释二》出台后,代理人误导销售的后果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责任做充足的事前核保、需告知事宜询问、证据留存、免责条款提示等,一旦发生保险纠纷,保险公司不能以“免责条款”和“ 未如实告知”等理由拒绝理赔。《司法解释二》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代理销售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杜绝误导销售行为的发生。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景艳红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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