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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强调“自担风险”

2013年07月05日 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7月5日电 (记者 魏晞)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5日正式发布。其中颇引起此间市场和金融界人士关注的一条是,中国将“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在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条指导意见中,特别以专门篇幅谈及此项。

  指导意见提出,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同时,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指导意见还指定,此项工作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杨家才5日就此回答中新社记者提问时表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特别是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最重要的一环是“自担风险”,即要做到“三个不能伤害”:不能伤害债权人、存款人、纳税人利益。

  杨家才强调,要实现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有三个主要途径:一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让发起人承担可能酿造出的风险,其中重点,是对发起人的资质和实力进行考量;第二,要加强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的金融机构整体风险管控能力;第三,此类机构的公司治理能力要加强。

  “最终,要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后,具备三个能力:第一是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第二是较强的风险化解能力,第三是有风险承担的经济实力。”杨家才说。(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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