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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理财纠纷的罗生门案:理财产品突变"委托贷款"

2013年07月15日 07: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应久庆代表11名客户去和银行交涉

应久庆代表11名客户去和银行交涉

“理财产品”突然变身为“委托贷款” 客户和银行说法存在不小差异———

    “6月底,不少网站上发布的一些消费者在苏州某银行大厅静坐的照片引起关注——他们身穿白袍、身书“银行理财欺诈”,希望用这种方式讨回自己数百万元的理财资金。作为最受欢迎的“高端客户”何以与银行“撕破脸”闹到如此地步?“理财产品”怎么突然变身为“委托贷款”?7月8日,本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前往这座以园林著称的江南名城,探访这起理财纠纷的真相。”

    采访中记者发现,有关当时理财签约的细节,来自银行方面和客户方面的说法竟然存在不小的差异。由于没有任何录音录像资料的佐证,已经无从考证谁是谁非。截止到记者发稿时,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已介入,解决方案或许近日浮出水面。

    客户说法

    我们都是冲着银行的信誉去的

    记者曾试图联系几个客户进行面对面的采访,但得到的回复均是:“现在不方便。”客户张先生在电话里对记者说:“现在我们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还款方案,银行说7月15日会有一个说法。我们打算等方案出来了,再接受媒体采访。现在还是保持沉默比较好。”张先生投入了200万元,从2012年9月合同到期至今的近10个月内,他和其他10名投资者一样一直没能拿回自己的本金。

    记者拿到的举报信中对11名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经过进行了详细描述:某国有大行当地一支行的部分客户经理从2011年9月开始,先后向11位客户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只提供给高端客户,起点金额100万或300万,年回报率高,能达到12%或15%。这些客户经理都向自己的客户口头保证没有风险。他们还向客户强调,这家银行是国有大银行,信誉是有保障的,产品也是放心的。出于对客户经理和银行的信任,11位客户陆续签约购买了这一“理财产品”。

    签约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介绍产品情况和产品性质,也没有告知产品的风险,只是要求客户直接签署一些文件。银行工作人员一再表示,等资金打完后会去办完整手续,然后归还一套资料给客户。11名客户一共投入的资金高达2230万元。

    举报信承认,客户2011年9月30日签署的是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期一年,受托人是这家支行,借款人是左某,担保人是当地一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过,当时客户只认识银行人员,签约时不认识也没见到借款人和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后来本金还不上了,才见到担保公司的人。

    律师说法

    银行明显违反了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苏州当地法律界资深人士应久庆告诉记者,他已经接受11名客户的委托,代表他们与银行和担保公司进行交涉,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银监局进行反映和投诉,7月1日当天也正式得到受理。

    “如果是真正的委托贷款,客户应该自己指定借款人,不可能都不认识他。而且,也不可能是11个客户都只借给一个借款人。”应久庆对记者表示,这家银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该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银行让存款客户与其银行自己指定的同一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署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是超范围违法经营业务。”应久庆认为,银管局接到银行客户投诉后应该依法查处,并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客户来讲,由于银行是违规操作,违法无效的合同理应恢复原状,由过错方承担过错责任。

    记者从当地银监局了解到,确已受理这起投诉,正在调查过程中。按照规定,会在6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银行说法

    他们签约时就知道是委托贷款

    今年6月26日,这些客户前往这家银行的分行营业厅,身穿白服、头戴高帽,散发宣传单。两天后,相关照片在网上热传。当日,这家银行就对此迅速回应。银行称,上述客户并未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办理了委托贷款业务。

    客户委托银行向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由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在这笔委托业务出现风险迹象以及风险显现时,银行也依据职责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银行方面依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多方想办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不难看出,银行的回应措辞严谨,官样文章十足,却不像客户的投诉那样有任何细节。这一回应激怒了这些准备维权的投资者。他们认为,银行以“无风险理财产品”的名义欺骗客户,并存在诸多违规行为。而现在风险爆发又将此事件定义为“委托贷款及委托贷款的后续风险”,实际上就是逃避责任。

    为了解更多详情,7月8日下午,记者先后到访银行的分行和支行,找到一些知情人士了解事情经过:

    问:“客户是不是先要买理财产品却被忽悠成委托贷款?”

    知情人士连连摆头:“不可能的,都是成熟投资者。他们本来就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大家关系都不错。这些客户对高收益的理财有需求,有些直接就问到客户经理那里。于是客户经理向他们介绍有委托贷款这种业务,银行是受托人,不担风险,但有担保公司担保。”

    问:“为什么客户都说银行客户经理说这产品是无风险的?”

    知情人士对此特别强调:“对于金融从业人员来说,这种说法毫无常识。一般情况,银行人员不可能说产品是无风险的。”

    问:“有客户称,签约时没见过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的代表,后来才见到?”

    知情人士坚决否认这一说法,甚至有些激动地指着记者旁边的座位说:“他(借款人)就坐在这个座位上。担保公司的人也在呀,担保合同也要面签的。就算是走个形式,也都要到场的,不可能没见过。”对于这些在媒体上传播的“不实”细节,知情人士称,因为体谅到客户的心情,银行不会追究,也无意去一一驳斥,更不希望媒体报道,再次激怒客户。

    即便签约时知道是委托贷款,客户也见过借款人和担保公司代表,但也不能说明,客户真正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含义和风险。为什么这么多客户都把钱借给一个人,担保公司也都是同一家?如果银行向客户指定借款人和担保公司,是不是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对这几个尖锐的问题,银行并没有正面回应。

    主管部门说法

    7月15日前给客户解决还款方案

    应久庆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复印件。虽然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都签名盖章,但其中不少印有下划线需要填写的地方仍留有空白。比如用款计划、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借款人的责任与义务,甚至连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这样关键的条款,都留有空白。

    这一方面证明了客户对银行的绝对信任,同时也表明他们也许真没有好好看看合同。事实上,合同文本已经充分说明委托贷款是什么,也表明有违约的可能。也许,当时所有人都认为合同上的字都是无关紧要的套话,没人想到风险有一天真会来临。

    按照银行介绍的情况,委托贷款之所以逾期,主要是遇到两重叠加的风险,一是借款人从事的是钢贸生意,由于钢贸资金链断裂,无钱归还;二是应该代偿的担保公司,出现信用风险,本有两处房地产可以变现还款,但都惹上官司没有结案,无法变现。

    去年10月本金不能按期偿还后,客户就一直与银行协商沟通。银行表示,在2012年10-12月期间,组织委托人、借款人、担保公司开过多次专题会议,达成的基本意向包括“保持12%的年利率不变,按月付息,以时间换空间,本金分期偿还,1月20日还400万,4月20日还400万,7月20日还400万,9月30日还1030万。”由于担保公司也无力偿还,这纸协议未能落实,到今年4月21日还欠本金2000万。

    目前这起纠纷已经惊动了当地的金融办、主管银行的银监局、主管担保公司的部门和法院。各方已经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7月1日,该行与11位客户再次协商时,书面承诺7月15日前给客户解决还款方案。这起理财产品纠纷案今天能否解决,本报也将继续跟踪报道。

    本栏撰文/本报记者 程婕

    记者手记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何时实现

    最近几年,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纠纷有越演越烈之势,这其中最多的是理财产品的负收益:原本宣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银行代销产品最后以巨亏收场,投资者为讨回血汗钱愤而维权。像本文这样“理财产品变身委托贷款”的案例虽是第一次出现。但归根结底,也是客户希望通过银行为自己的资金保值增值,谁知最后风险骤降,连本金都没要回。

    当银行和客户出现这样的纠纷,到底是谁的错?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遇到这类纠纷,客户一般会指责银行误导自己,夸大收益,掩盖风险,出事后又推卸责任;而银行也会指出,合同和说明书上对产品性质和风险都写得清清楚楚,有白纸黑字、客户签字为证。当然,客户不会提自己根本没看合同就匆忙签了字,有些客户其实连自己买的是什么产品都不清楚;银行也不会说,客户经理的营销本领有多强,反正口头承诺上不了合同,只要没证据,到法院也不用怕。

    其实,只要理财产品到期兑付,不捅娄子,大家就可相安无事,一片祥和。银行的理财业务那么多,曝光的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产品都是安全收尾。但是经济金融形势日益复杂多变,资金链上已不光是银行和客户。就像文中的例子,没人想到钢贸企业遇到寒流,就会让11个客户受到牵连。

    “银行理财产品卖者有责,买者也需自负。”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这个观点深受业内认同。郭田勇认为,对于今后理财产品的发展,必须正视整个市场上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无论是信托、基金还是银行,都应牢记“卖者有责”;投资者也应树立“买者自负”意识,明确理财产品是否有支撑其高收益的基础,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投资;监管部门必须规范对各类理财产品的管理,尤其是防止银行利用理财产品满足指标考核要求而进行的监管套利。

    

    应久庆向记者出示的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2 /3张)

应久庆向记者出示的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

    

    11名客户与应久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3 /3张)

11名客户与应久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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