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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顾问:投保人续保勿超过宽限期

2013年07月22日 10:4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很多市民购买保险后,到了续保的时候因忘记缴纳保费,又错过了宽限期,最终导致保单失效。对此,保险顾问张驰提醒市民,投保人续保时切勿超过保险宽限期。

  记者了解到,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张驰表示,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保险法》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此,有很多人提出疑问,既然有两个月续保宽限期,拿这笔钱做些投资不是更好,何必要按时续保?对此张驰解释说,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一般保险公司在缴费期前都会以信件、短信方式提醒客户按时缴费,若没有按时续保,工作一忙容易忘记缴纳保费,错过宽限期。所以还是提醒广大市民,准确理解宽限期,按时缴纳保费。 见习记者 王梓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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