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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银金融机构风险 业内人士呼吁监管跟进

2013年08月07日 14:25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关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不仅是因为它们与银行有着密切的资金与业务往来,还因为它们在授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伴随着规模的不断壮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是否可以充分计量、其风险是否会转移至银行等问题值得深思。

  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哪些风险?

  按照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的说法,利率市场化之下,银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转型风险和利率风险。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三大类风险同样存在且不可忽视。

  拿“风头”正劲的信托来说,信托风险和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风险十分类似。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将信托风险概括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作业风险、行业风险、法律法规或政策风险、人事风险、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风险等。

  同样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之一的财务公司,业内人士认,为财务公司承担的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另外其还需承担内部非金融风险,即信息系统、内控流程与员工柜员操作等风险。“由于财务公司行业特性与其他金融机构不同,它真正的信用风险体现在外部市场,包括与财务公司产生资金和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从财务公司进行融资的企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财务公司而言,这类外部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较内部交易对手要高。”中油财务公司金融与会计研究所所长王增业告诉记者。

  试点仅3年的消费金融公司也被认为主要存在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尤其在流动性风险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禁止吸收公众存款,其主要依靠银行间市场融资,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融资渠道较为单一。同时受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准入准则的约束,目前尚无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对短期流动性管理带来不便。特别是在市场资金趋紧的形势下,流动性管理压力更为凸显。”在消费金融公司工作的李先生表示。

  非银风险能否自行化解?

  对于风险是否会向银行传递的问题,“非银”人士普遍认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例外。邢成认为,以信托为例,一旦某个具体的金融交易或者某家公司经营出现风险,不仅会危及信托公司本身的生存,同时会危及整个信托行业的声誉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但邢成同时表示,近年来,信托风控意识和能力都有较大提升,特别是2011年进入“一法三规”时期,监管部门能够做到未雨绸缪,使得大部分潜在风险得以事前化解和防范。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融资主要来自银行,作为独立的法人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就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同时利率定价能够完全覆盖贷款损失,通过自主核销不良贷款,能够实现可持续经营,因此风险不会向银行传导。”李先生认为,在信用风险方面,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耐用消费品、教育、装修、婚庆和旅游,而不能从事住房、汽车贷款业务,实行与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错位经营模式,这样就强化了消费金融公司“小额、分散”的业务特点,符合风险分散原则。另外在产品定价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利率定价按照覆盖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利润目标和风险损失的原则,因此能够消化产生的信用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王增业也表示,由于集团公司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管理手段限制,财务公司面临的内部交易对手的违约可能性很小,特别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团公司要对财务公司的债务清偿“兜底”,集团公司必然会对所属成员作出专门要求,因此内部信用风险基本上不存在。另外,在汇率市场化背景下,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样,风险会随时变化,但是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财务公司因为有集团公司的支付“兜底”,面临的风险相对要小。

  如何有效防范风险?

  那么,该如何有效化解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或是阻断风险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业内共同的观点是“精准定位”,既不能把自己定位为“金融超市”,也不能定位为“耕别人的田”。

  “财务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化解,应该强化自身管理,找准自己的职能定位从而为各类业务‘划定一个圈’。”王增业说。

  邢成认为,信托公司应进一步突出主业优势和强项,同时尽快实现业务模式的“二次转型”。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防范问题,消费金融公司有关人士表示,首先,从定位方面,不能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与银行趋同。消费金融公司在客户定位方面是面向银行不能提供或者提供金融服务不足的群体,实行与银行错位的客户定位;在产品定位方面是向客户提供与传统银行差异化的产品,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在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在贷款申请、审批和贷后管理等方面,与传统银行服务相比,突出“小、快、灵”的特点,更好地赢得客户。其次,在信用风险方面,要继续完善国内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消费金融公司信用评估、风险定价和资产管理方面创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再次,在经营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避免出现系统性信用风险。最后,在流动性风险方面,要进一步拓展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丰富融资工具,创建稳健的融资环境;要探索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机制,在市场出现极端状况时,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

  此外,多数“非银”人士呼吁希望监管政策能与时俱进,例如,消费金融公司提出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完善税收优惠机制,财务公司提出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等。通过加快推进政策的改革和完善,给予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多的成长空间和自由。

  影子银行“影子银行”又称为影子金融体系或者影子银行系统。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而在中国,由于信托、理财等业务完全处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因此“影子银行”的定义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给出的定义不符。例如,国内有定义将“影子银行”称为“只要涉及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但至今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胡萍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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